近日,集佳代理德國知名化學品公司德之馨有限公司(Symrise AG,以下簡稱“德之馨公司”)成功應對了某國內(nèi)無效宣告請求人針對其所擁有的一項涉及抗微生物組合物的重要中國發(fā)明專利所發(fā)起的第二次無效挑戰(zhàn)。
基本案情
德之馨公司總部位于德國霍爾茨明登,是世界主要的香精香料、食品和化妝品原料、營養(yǎng)品公司之一。
德之馨公司名稱為“抗微生物組合物”的中國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受到了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的第二次無效挑戰(zhàn)。涉案專利之前已經(jīng)受到過一次無效挑戰(zhàn),且其同族專利在歐洲也受到了異議挑戰(zhàn)。在中國的第一次無效案件中,集佳團隊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答辯策略,并代理客戶成功維持了該中國專利的有效性。
在第二次無效挑戰(zhàn)中,無效宣告請求人進一步引用了涉案專利的歐洲同族專利異議程序中的多個文件,并提出了涉案專利沒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說明書公開不充分、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以及缺乏創(chuàng)造性等無效理由。
對于口頭審理,集佳團隊進行了充分地準備并發(fā)表了意見:
第一,在質(zhì)證過程中指出無效宣告請求人所提交證據(jù)的證據(jù)資格和證明力問題,例如所使用的證據(jù)為傳來證據(jù)而非原始證據(jù)、域外證據(jù)未經(jīng)合理的公證認證程序等,而且指出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意見最多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基于此,合議組在口頭審理過程中也對于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的多項證據(jù)沒有予以認定;
第二,對于誠實信用原則,指出了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舉證問題以及對于法律概念的混淆;
第三,準確地指出了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多項無效理由和證據(jù)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并得到了合議組的支持;
第四,關于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問題,向合議組解釋了涉案專利不同實施例結果存在差別的原因,并且針對性地指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證據(jù)中自相矛盾之處。而且,還陳述了不同實驗方法可能產(chǎn)生的結果不同,但均證明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并解釋了測量誤差的影響;
第五,關于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指出了無效宣告請求人所引用的證據(jù)并非新證據(jù),因此屬于“一事不再理”;且非公知常識類證據(jù)并不能夠證明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觀點。
收到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關于該無效請求書的轉文后,德之馨公司繼續(xù)委托集佳作為代理人應對本次無效宣告請求。在接受委托后,集佳團隊仔細地研究了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無效請求書和上千頁證據(jù)材料,并研究了歐洲同族專利的審查歷史以及專利異議程序中的所有文件。在此基礎上,針對無效宣告請求中的無效理由,逐一準備了詳細的答辯意見以及反證。
基于口頭審理的情況,集佳團隊于口審后提交了庭后代理意見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來進一步闡述己方觀點。
結語
最終,在沒有對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的情況下,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了本次無效宣告請求,涉案專利得以維持有效,集佳團隊幫助客戶再次成功維持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