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請在新加坡國家階段的實質審查程序簡介
2007-10-11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張 文
近幾年來,由于我國與外國知識產權糾紛的增多和由此帶來的深刻經驗教訓,中國企業已逐漸感到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勢在必行,申請量開始逐年增長。只有了解并靈活運用國外的專利制度,才能使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競爭中選擇正確的戰略,以謀求最大利益的發展。
由于專利制度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因此各國專利制度也不盡相同,從而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也存在差異。在中國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程序中,采用請求審查制,即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申請人決定是否進行實質審查。要求進行實質審查的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期滿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發明專利申請便視為撤回。啟動實質審查程序后,中國審查員在進行全面檢索、審查的基礎上獨立作出關于專利性和可授權性的判斷,外國的檢索、審查材料僅僅起到參考的作用。
由于目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進入新加坡的中國專利申請數量還不多,國內申請人甚至專利代理人對于PCT申請在新加坡國家階段的實質審查程序還不是非常了解。以下就筆者在從事涉外代理工作中對新加坡專利制度的了解和認識簡要介紹一下PCT申請在新加坡國家階段的實質審查程序,以供各位同行借鑒和參考。
與中國及其他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類似,新加坡的實質審查也采用請求審查制,與中國實質審查程序中的具體操作不同之處在于,PCT申請在新加坡國家階段的實質審查包括以下幾種方式:(一)完全依據PCT國際階段的結果進行審查;(二)依據國際檢索報告(ISR)進行國家審查;(三)獨立進行國家檢索和審查;以及(四)依據相應申請的審查結果進行審查。具體說明如下:
(一)完全依據PCT國際階段的結果進行審查
申請人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42個月內書面要求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完全依據PCT國際階段的“國際檢索單位書面意見”(IPRP Chapter I)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PRP Chapter II)所作出的檢索和審查結果進行新加坡國家階段的實質審查。
(二)依據國際檢索報告(ISR)進行國家審查
申請人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9個月內向IPOS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同時要求IPOS以國際檢索報告作為檢索依據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人選擇這種審查方式,需要隨實質審查請求書一起向IPOS提交國際檢索報告、引用文獻及其可能的英文翻譯件。
(三)獨立進行國家檢索和審查
申請人也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9個月內向IPOS提交檢索和審查請求書,要求IPOS獨立進行檢索和實質審查。這種方式類似于中國知識產權局的通常實質審查方式,即在進行全面檢索和審查的基礎上獨立作出關于專利性和可授權性的判斷。
(四)依據相應申請的審查結果進行審查
申請人還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42個月內向IPOS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相應申請的審查結果并要求IPOS按此進行新加坡申請的實質審查。“相應申請”指與該PCT申請相關(例如同族)的美國、英國、歐洲專利局、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日本或者韓國專利申請。
在了解了PCT申請在新加坡國家階段的實質審查程序之后,申請人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選擇哪一種方式來啟動其專利申請在新加坡的實質審查。總體而言,申請人在決定具體審查方式時需要綜合考慮授權快慢、費用高低、周期長短等多種因素。根據筆者的經驗,在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檢索單位書面意見提出了正面意見(即認可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的情況下,建議申請人采用這種審查方式,其優勢在于一方面無須提交單獨的檢索和/或審查請求書,節約費用;另一方面加快了審查程序并且有利于該專利申請在新加坡的快速授權。當然,如果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檢索單位書面意見提出了不利于申請人的意見,則申請人需要考慮后三種方式來啟動其專利申請在新加坡的實質審查,但是必須注意到第二至第四種方式均存在一個共同的劣勢,即增加手續、提高費用和延長審查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