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正泰集團商標侵權案一審勝訴
2006-05-15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亞明公司)侵權成立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公司)“正泰”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從事與正泰公司“正泰”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的經營活動中,停止使用含有“正泰”字樣的企業名稱;賠償正泰公司經濟損失十二萬元。
原告正泰公司是以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控股公司組建的大型股份制企業,成立于1994年,在低壓電器和燈具產品上注冊了“正泰”文字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經過原告的長期經營和廣泛宣傳,原告正泰商標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于1999年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被告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登記企業名稱為“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是:技術開發、轉讓、咨詢;制造、銷售:市場燈、路燈、庭院燈、草坪燈;銷售:照明設備、高低壓電器開關。該公司使用的商標為“正泰亞明”,在其網站首頁和燈具產品上單獨標注“正泰亞明”文字,并進行該類產品銷售。正泰亞明公司的股東之一王建飛曾是北京正泰亞明電氣成套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北京正泰亞明電氣成套設備有限公司曾是原告和原告子公司浙江正泰建筑電器有限公司的經銷商。
正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集佳律師事務所李明濤律師表示,被告正泰亞明公司股東曾經是正泰公司的銷售商,在明知原告的“正泰”商標及其產品的情況下,將其注冊商標“正泰”和燈具行業其他企業的字號“亞明”拼湊組合進行使用,并登記企業名稱為“北京正泰亞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這些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被告產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特定的關系,侵犯了正泰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理應禁止。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正泰公司及其注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正泰亞明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為泛光照明燈具,與原告“正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11類商品為同類商品,容易引起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被告產品及包裝、網站上使用了“正泰亞明”標識。被告正泰亞明公司顯然具有利用他人商譽的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原告正泰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至此,在集佳律師的傾力協助下,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這次維權行動的首輪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