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銀川”外觀設計專利案審結 被告賠償1.5萬元
2006-11-14 寧夏銀川昊王酒業有限公司訴銀川廣夏昊都酒業有限公司中衛分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近日由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生產、使用、銷售仿冒外觀設計專利包裝盒(老銀川2)的包裝盒,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
據了解,2002年11月12日,昊都公司就該包裝盒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03年7月30日獲權,專利權人為昊都公司。2003年5月18日,昊都公司與昊王公司簽訂一份自愿將包裝盒(老銀川2)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給昊王公司的協議。2004年3月23日,昊王依據該協議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了專利權人變更申報書,請求將包裝盒(老銀川2)的專利權人變更為昊王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經審查,準予變更。2005年初,昊王公司發現銀川市場銷售的廣夏昊都酒業有限公司中衛分公司生產的老銀川白酒所用的包裝盒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包裝盒(老銀川2)相同,遂對廣夏中衛分公司提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之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廣夏中衛分公司生產、使用的老銀川白酒包裝盒與外觀設計專利包裝盒(老銀川2)極為相似,普通消費者易將其包裝誤認為專利產品,故被告廣夏中衛分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應當承擔侵權的責任,故做出上述審判。
來源于: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