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PUMA”商標 判賠2萬元
2007-11-05 體育用品商店老板吳某未經許可,擅自將一家外國公司已在我國獲得注冊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銷售。10月31日,成都中院判決吳某立刻停止銷售印有魯?shù)婪蜻_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享有專用權注冊商標的T恤商品,賠償外國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
據悉,該外國公司經我國國家商標局核準,在我國依法注冊了“PUMA”“豹圖形”和“PUMA及豹圖形”,現(xiàn)在為注冊有效期內。今年3月19日,外國公司的代理人與公證人員在吳某商店購得T恤一件。該T恤的正面、衣領、背面及掛牌上使用了“豹圖形”“PUMA及豹圖形”商標;掛牌上印有“廠名:東莞某制衣有限公司”。外國公司認為,吳某銷售這些商品,侵犯了他的商標專用權,訴請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并登報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吳某銷售被控侵權T恤,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構成對外國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此吳某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宣判后,外國公司當庭表示不上訴,而吳某則稱考慮后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