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規定 臺法院民事判決與大陸法院判決等效
2009-05-14 13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5月14日起開始生效。《補充規定》,明確寫明了被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的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該《規定》生效以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法院的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一直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在實踐中,有些臺灣法律界人士和臺灣同胞誤認為被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在效力上要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了消除這種誤會,《補充規定》第一條明確寫明了被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的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從民事案件大的分類上,《補充規定》明確申請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