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周訊第九十期(2006.09.02-2006.09.08)
蘋果和解iTunes軟件專利侵權案
就在以一億美元和解和新加坡創新科技公司的專利官司之后,美國蘋果電腦公司日前又和一家來自佛蒙特州的音樂零售店就iTunes軟件的界面專利達成了和解。
不過,和創新公司官司透露和解金額不同,此次蘋果公司并未透露向這家零售店賠償了多少錢。
事情需要從1996年說起,來自美國佛蒙特州、從事音樂零售、鋼琴培訓等業務的大衛?坎托斯向美國商標專利局提出申請,獲得了一項名為“控制媒體播放設備的計算機系統和方法”的專利。2005年,坎托斯將美國蘋果電腦公司告上法庭,稱其iTunes軟件侵犯了自己的這項專利。七月份,法官認定,蘋果侵權事實大體可以確定,局面對于坎托斯非常有利。
隨后,蘋果電腦公司和坎托斯進行了長達兩天的庭外協商,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蘋果公司以多少錢獲得了這項專利的授權目前還不得而知。
媒體分析認為,蘋果電腦公司此次像一個個體起訴者妥協,有點出乎意料。因為創新科技是一個大型公司,擁有長期打官司的資源和能力,蘋果公司無力繼續奉陪下去,所以支付一億美元和解。此次向一個“小對手”妥協,媒體分析的結論是蘋果公司無法承擔輸掉官司的巨大損失。
在今年第二季度,iPod播放器為蘋果公司貢獻了45%的銷售收入,這使得蘋果過分依賴這塊業務。據分析,一旦法庭頒發iPod的禁售令,或是停止iTUnes軟件的侵權行為,都將對蘋果公司的經營和股價形成致命打擊。
愛立信舉專利大棒 ITC將對三星展開調查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日前宣布,由于愛立信(美國)公司和它的瑞典總公司抱怨三星電子和二美國子公司的手機產品侵犯了它的技術專利。委員會將對韓國三星電子公司展開調查,國際貿易委員會在一份聲明中稱,愛立信(美國)公司和它的瑞典總公司提出抱怨,反對韓國三星電子總公司以及三星美國通訊公司和三星美國電子公司,聲稱它們向美國進口的手機和組件違反了美國法律。
盡管貿易委員會沒有確定調查的時間表,但表示將在制度規定的45天時間內完成對三星的調查。今年8月2日愛立信向德州法院遞交訴狀指控三星公司,聲稱三星公司的手機和一些組件侵犯了它的專利。
這一案例是瑞典公司反對韓國競爭對手采取法律行動的一部分,今年二月份之前,二公司是合作伙伴,后來雙方對2002年許可的技術專利沒有續簽,許可交易在2005年底已經期滿。
輝瑞制藥的Norvasc專利被法院判決為有效
最近,輝瑞制藥(PFE)表示北卡羅來納州一家聯邦法院已經維持了對其暢銷高血壓藥物Norvasc的專利有效性的判決,因此將使仿制藥開發商Synthon在2007年9月之前不能行銷該藥物的仿制藥。
Synthon一直在尋求使輝瑞制藥的專利被宣布無效以便能夠更快地推出仿制藥。據Generic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介紹,Norvasc也被稱為amlodipine,將于2007年1月失去專利保護。
兩百余“第一樓”被指商標侵權
“泡饃第一樓”、“布匹第一樓”、“小吃第一樓”……橫跨十余個行業的全國200多家“第一樓”將因未經商標授權,擅自“盜用封號”而被告上法庭。日前,“第一樓”商標的唯一合法擁有者北京紅木第一樓正式向各侵權企業發出律師函,表示將逐一追究法律責任。據了解,這是我國目前首例“封號”之爭,其牽涉范圍之廣、跨行業之多均無前例。
據記者從國家商標局了解,“第一樓”是北京紅木第一樓于2004年2月21日在國家工商總局正式注冊核準的商標。但兩年來這一稱號卻被嚴重盜用,僅目前統計出來的涉嫌侵權企業就已達200多家。
不服法官判決 Broadcom向聯邦法院訴高通
據9月6日外電消息,在遭到地區法院駁回之后,芯片廠商Broadcom堅持要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針對高通的反壟斷訴訟。Broadcom稱,其競爭對手高通過多地收取其手機技術專利費的行為違反了競爭法。
美國新澤西州一個地區法院駁回了Broadcom對高通的指控,指出Broadcom只是拒絕高通為這項技術制定的許可證條款。不過,法官的裁決表明,高通可能存在破壞合同的問題,而不是承擔反壟斷責任。這個裁決將促使位于加州的Broadcom公司向更高級的法院提出起訴。
高通在聲明中稱,它將繼續致力于按照“公正、合理和非歧視性的條款”出售其技術專利的許可證。
然而,Broadcom駁斥法院的裁決說,法官的裁決與最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內存芯片專利公司Rambus和韓國海力士半導體之間的案子中做出的裁決是相抵觸的。海力士指控Rambus通過操縱價格和企圖把競爭的內存廠商排擠出市場的做法非法壟斷計算機內存市場。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今年8月做出裁決指出,Rambus的行為是“欺詐性的和反壟斷的”。Rambus可能會被迫賠償損失或者降低其價格。
Broadcom和高通之間的法律糾紛到這里還不會結束。歐盟委員會預計今年將做出決定,確定是否對這個案子展開反壟斷調查。
這兩家公司還相互指控對方侵犯了自己的專利,特別是與W-CDMA有關的技術專利。Broadcom稱,高通侵犯了它的18項技術專利。然而,法院最近的裁決沒有涉及到這些專利的案子。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預計在今年10月10日對這兩家公司的法律糾紛做出裁決。
國內首次公布司法程序認定馳名商標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公布了一批經過司法程序認定的馳名商標,這是國內首次公布的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商標。紅蜻蜓集團公司的"紅蜻蜓"商標、紹興咸亨酒業公司的"咸亨"商標等18件經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被浙江省工商局同時確認。浙江省工商局向這批商標的持有者頒發了馳名商標牌匾,并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這些馳名商標加以保護。
據悉,自2001年我國新的《商標法》啟用后,馳名商標不再由國家組織進行批量評比認定。新法規定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有3種途徑: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商標案審委員會認定、當地法院判決。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已在各類案件中認定了43件馳名商標。
2003年,紅蜻蜓集團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溫州某皮鞋廠在包裝盒上使用"紅蜻蜓"字樣,使用與原告相似的廣告語等,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和侵犯商標權。2004年,溫州紅蜻蜓集團的"紅蜻蜓"商標,被浙江省高院終審裁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成為《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新規定出臺后,浙江省第一枚由司法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
此后,紹興咸亨酒業公司的"咸亨"商標、奧普電器公司的"奧普"商標等,先后被各級法院裁定為馳名商標。咸亨酒業公司董事長張尚明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司法程序認定的馳名商標,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品牌意識,推進中國企業的品牌建設。
集佳代理延吉啤酒公司對“冰州”商標提起異議申請
哈爾濱啤酒誕生于1900年,是中國最早的啤酒品牌。經過100多年的衍變、發展,目前已經成為國內第四大啤酒生產商,下轄大中型啤酒生產企業十一家,年產銷量近百萬噸。2002年6月27日,哈爾濱啤酒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2004年5月,哈爾濱啤酒集團公司被美國最大的啤酒集團A—B公司收購,綜合實力以及產品品質均有了質的飛躍。
哈啤控股的延吉啤酒公司,成立于1958年,并于1983年開始生產11度“冰川”啤酒,冰川啤酒先后榮獲吉林省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稱號。隨著“冰川”啤酒知名度的日漸上升,出現了商標仿冒、近似產品。日前,針對黑龍江某自然人申請的“冰州”商標(32類),哈啤控股延吉啤酒公司,委托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起了商標異議。
福建鴻星爾克公司與北京集佳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福建鴻星爾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冊資本500萬美元,公司以制鞋業為龍頭,依托體育事業,開發、生產、銷售鴻星爾克高檔運動鞋、休閑運動服、箱包等系列體育用品。
“鴻星爾克”商標為該公司的主打品牌,已在國內及海外進行了多類保護性注冊。2005年,“鴻星爾克”產品被認定為中國名牌產品,品牌價值達11.15億元人民幣。
為了維護“鴻星爾克”商標的專用權不受侵犯,福建鴻星爾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建立了長期、密切的合作關系,一旦遇到涉嫌侵權的商標,公司均能夠在第一時間采取必要和穩妥的行動。
近日,某個人在第25類“運動鞋”等商品上申請的“鴻翔益克”商標被公告,由于該商標與鴻星爾克公司的知名商標“鴻星爾克”非常近似,為避免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鴻星爾克公司委托北京集佳對該商標提起了異議。
集佳代理香港縱橫二千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開庭審理
日前,趙華訴香港縱橫二千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張亞洲律師、梁勇律師受縱橫二千有限公司委托參加出庭。
本次訴訟中,縱橫二千有限公司提供了112份證據,共1427頁。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表縱橫二千有限公司針對上述證據中的合同部分要求作為商業秘密,僅同意原告當庭查看并發表質證意見,不同意原告帶走。
經法庭協調,決定本案另確定在9月21日重新開庭。
集佳代理北京新東方教育科技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開庭審理
最近,北京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訴浙江新東方出國服務有限公司及浙江新東方培訓學校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張亞洲律師、梁勇律師受北京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參加出庭。
庭審中,雙方圍繞被告實際使用的“新東方出國NEW ORIENTAL及圖”商標與原告“新東方學校NEW ORIENT SCHOOL”商標是否近似;“出國服務”與“教育培訓”是否類似;被告登記并使用的“ZJNEWORIENT”域名是否屬于商標侵權以及被告登記并使用的“新東方”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充分發表了意見。目前,該案等待判決。
廣州龍城酒業反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廣州龍城酒業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廣州市白云大道南1033號東方明珠花園明珠南街首層。
法定代表:認溫文龍,經理。
委托代理人:邱志平,江西三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月芳,男,1954年8月9日,個體戶,住江西省撫州市橫街76號。
被告:辛義才,男,1961年4月6日,個體戶,住江西省撫州市橫街76號。
原告廣州龍城酒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月芳,辛義才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州龍城酒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志平,被告辛義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月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廣州龍程酒業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代理各類名酒產品為主的綜合性企業,也是業內發展迅猛的龍頭企業之一,現已有一家地域性公司迅速成長為具有全國性影響的綜合性企業。2004年,原告開始獨家銷售原產于西班牙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獲得廣東省酒類協會頒發的“第二屆廣東市場各名優酒年度大獎(名優酒)”榮譽,2005年2月又獲得廣州酒類行業協會、廣州日報報業集團頒發的“2004”年度深受廣州市民歡迎的葡萄酒類優質品牌”。“金蝴蝶”干紅葡萄酒自上市以來,原告先后在中央電視臺、南方電視臺、深圳電視臺、江陰電視臺、鳳凰電視臺、等電視媒體和南方都市報、信息市報、珠海特區報、家庭雜志、廣東酒業雜志、新現代畫報、江蘇四季風雜志等媒體上做了大量的廣告宣傳,廣告費用達數百萬元,原告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在相關公眾中具有相當高的聲譽和知名度,“金蝴蝶”成為原告所銷售的紅葡萄酒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2006年5月9日發現被告辛義才在《林川晚報》上發布廣告,宣傳銷售其“金蝴蝶”米酒,并于同月14日與被告處購得二瓶“金蝴蝶”米酒。被告辛義才銷售的“金蝴蝶”米酒和原告銷售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同屬于《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第3301類商品,兩者屬于相類似商品。原告認為,被告辛義才在其銷售與原告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原告“金蝴蝶”商品名稱相同的產品名稱,并借助廣告進行推銷,明顯利用了原告“金蝴蝶”干紅葡萄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商譽,一時相關公眾對被告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為其與原告的知名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被告陳月芳為被告辛義才的侵權行為提供場所,構成了共同侵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辛義才停止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
被告辛義才答辯稱:1、原告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不是知名商品;2、被告辛義才生產的“金蝴蝶”米酒在撫州銷售,原告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在廣州銷售,二者地域不同,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者。“金蝴蝶”干紅葡萄酒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專有權,被告辛義才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3、原告要求賠償不合理,達標人只是試產試銷,到目前為止銷售不足20瓶,每瓶才1.6元,由于銷售不好,其根本未獲利。綜上,被告辛義才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其原已停止使用,但不同意賠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陳月芳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在舉證期限內,原告提供了六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第一組證據:2004年—2005年廣東省酒類行業協會、廣東日報報業集團、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信息時報社授予“金蝴蝶”干紅葡萄酒獲“第三屆廣東市場名優酒年度大獎”、“2004年度深受廣州市民歡迎的葡萄酒類優質品牌”、“2005年度最受消費者推崇獎”,證明原告產品質量優良,深受消費者喜愛,美譽度高,為知名商品。
第二組證據:“金蝴蝶”干紅葡萄酒進行廣告宣傳的電視媒體廣告宣傳合同、發票和報刊雜志的宣傳報道,證明原告采用電視媒體、報刊雜志等進行了耕種廣告宣傳。“金蝴蝶”干紅葡萄酒通過《南方都時報》、《信息時報》、《今日玉環》、《廣州英文早報》、《生活專輯》、《珠海特區報》以及《家庭》、《江蘇四季風》、《廣東酒業》、《Let’s go》、《新現代畫報》等報紙、雜志的廣泛宣傳,以及通過中國酒報社、廣州瑞行廣告有限公司、泉州電視臺、江陰電視臺、廣東富海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廣州市新干線廣告有限公司(南方電視臺)、廣州盛世泓澤廣告有限公司、廣州星動廣告有限公司、廣州象野廣告有限公司在南方電視臺、深圳電視臺、泉州電視臺、江陰電視臺、廣州市有限鳳凰衛視臺等電視媒體進行大量廣告宣傳,原告的“金蝴蝶”葡萄酒,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知名商品。
第三組證據:原告與江西虎虎貿易有限公司、江西新余市城南豐茂商行、汕頭市金平區金園瑞旭貿易商行、湛江龍泉酒業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毅泓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鹿城區萬寶森酒行、中山市西區東成達酒類商行、海寧市硤石鎮菁菁食品商店、惠州市一沛酒業有限公司、舟山市匯通貿易有限公司等簽訂的“金蝴蝶”葡萄酒產品經銷合同,證明“金蝴蝶”葡萄酒產品經銷合同,證明“金蝴蝶”葡萄酒在江西、浙江、福建、廣東等地均有銷售,原告的“金蝴蝶”葡萄酒銷售范圍廣(包含江),銷量大,知名度高,為知名商品。
第四組證據:原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第五組證據:國家工商局商標局關于“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一份,證據被告生產、銷售的米酒與原告的葡萄酒均屬于分類表第33類的同一小類,被告生產、銷售的米酒與原告的葡萄酒為類似商品。
第六組證據包括:1、被告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表,申請人為被告陳月芳,從業人數2人,經營場所為撫州市城外橫街76號;2、“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商品包裝實物照片,證明原告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內外包裝,“金蝴蝶”系原告干紅葡萄酒的特有名稱;3、被告在《臨川晚報》對其“金蝴蝶”米酒進行廣告宣傳,銷售其“金蝴蝶”米酒,證明被告使用“金蝴蝶”作為米酒名稱侵犯了原告“金蝴蝶”葡萄酒的特有名稱。
被告辛義才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辛義才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
綜上,根據認定的證據,本院對本案事實歸納如下:
原告廣州龍程酒業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代理各類名酒產品為主的綜合性企業,也是業內發展迅猛的龍頭企業之一,現已由一家地域性公司迅速成長為具有全國性影響的綜合性企業。2004年,原告開始獨家銷售原產于西班牙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同年12月,原告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獲得廣東省酒類協會頒發的“第二屆廣東市場名優酒年度大獎(名優酒)”榮譽;2005年2月又獲廣州酒類行業協會、廣州日報報業集團頒發的“2004年度深受廣州市民歡迎的葡萄酒類優質品牌”;2006年3月15日又獲得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信息時報社頒發的“2005年度最受消費者推崇獎”。“金蝴蝶”干紅葡萄酒自上市以來,原告先后在南方電視臺、深圳電視臺、江陰電視臺、廣州市有限鳳凰衛視臺等電視媒體和《南方都時報》、《信息時報》、《珠海特區報》、《家庭雜志》、《廣東酒業雜志》、《新現代畫報》、《江蘇四季風雜志》、《Let’s go》等媒體上作了大量的廣告宣傳,廣告費用達數百萬元。“金蝴蝶”葡萄酒在江西、浙江、福建、廣東等地均有銷售,原告的“金蝴蝶”葡萄酒銷售范圍廣,銷量大。
2006年4月3日,被告辛義才以陳月芳的名字登記申請“辛記日雜品等商店”營業執照,并承租被告陳月芳坐落在撫州市城外橫街76號的房屋生產“金蝴蝶”米酒。2006年5月9日,被告辛義才作為聯系人以“辛記日雜品等商店”名義在《臨川晚報》上發布廣告,宣傳銷售其“金蝴蝶”米酒,原告于同月14在被告辛義才處購得二瓶“金蝴蝶”米酒。被告辛義才銷售的“金蝴蝶”米酒與原告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同屬于《類似商品與服筇國區分表》第3301類商品,兩者屬于相類似的商品。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行為者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形成、確立,沒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機構以及法定的維護期,它的知名要素的穩定性完全取決于商品質量、企業的信譽和商品信譽及消費者的評判。原告生產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投放市場后,以其產品的良好的質量而受到了消費者好評,有關部門將其列為最受消費者推崇產品。原告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先后獲得“第二屆廣東市場名優酒年度大獎(名優酒)”榮譽和“2004年度深受廣州市民歡迎的葡萄酒類優質品牌”以及“2005年度最受消費者推崇獎”。原告使用“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名稱幾年,并為該產品作了廣泛、長時間、持續的廣告宣傳,通過媒體和報刊、雜志的大力宣傳,原告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產品在市場上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為相關的消費者方為知悉,為相關市場領域的消費者所認同,因此應認定原告生產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指商品銘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原告以“金蝴蝶”作為其產品的名稱,“金蝴蝶”并不是酒類廠家相關產品所通用的名稱,具備顯著的識別性特征,能夠使消費者直觀地將原告的產品與其他相關廠家的產品區分開來,因此“金蝴蝶”干紅葡萄酒是原告產品的特有名稱。被告將其生產的產品命名為“金蝴蝶”米酒,“金蝴蝶”米酒與原告生產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屬國家工商局商標局關于“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中的類似商品,同時“金蝴蝶”三字完全相同,原告商品中的“金蝴蝶”三字作了藝術化的處理,字型圓潤,對此,被告亦模仿原告的字形,對“金蝴蝶”三字作變形處理,刻意模仿的痕跡明顯,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在購買商品時一般消費者不會注意到這些區別。因此,被告的產品名稱與原告產品名稱相同已足以使一般的消費者將被告生產的“金蝴蝶”米酒是原告的商品或者造成相關的消費者誤認為被告與原告有特定的聯系,從而誤導公眾,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損害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稱“金蝴蝶”干紅葡萄酒的獨占使用權,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之規定,兩被告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民事責任。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1000元損失,因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兩被告侵權行為所致其損失數額,亦不能證明其侵權獲利情況。被告只是試產試銷,到目前為止銷售不足20瓶,每瓶在1。6元,由于銷售不好,其未獲利,
故對被告侵權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由本院參照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侵權的手段和情節,侵權的時間和范圍、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給原告造成的商業信譽損失等情況予以確定。本院酌情確定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辛義才和被告陳月芳停止對原告光中龍城酒業有限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及侵權行為,銷毀現存“金蝴蝶”米酒酒瓶貼有侵犯“金蝴蝶”名稱的標簽。
二、被告辛義才和被告陳月芳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元;
上訴義務,兩被告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辛義才和被告陳月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