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訴稱,去年4月底,她在交納1000元旅游費和100元保險費后跟隨某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前往蘇州等地游玩。在游玩的路上,周女士不慎摔倒,導致右臂骨折。為此,周女士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旅行社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共計3萬余元。
旅行社則認為,在旅行團出發前及旅游過程中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周女士受傷后旅行社已及時進行救助。周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有注意及安全義務,不能把責任都歸責于旅行社。
經法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旅行社賠償周女士兩萬余元。(記者鄭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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